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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 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议,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 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成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 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交送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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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严谨、创新、奋进、利民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体现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第21号令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可部分参照实行。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学籍的取得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在报到期限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相关证明。经院招生办公室准假后,方能缓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由院长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其进行思想品德、健康状况、入学资格等复查,全部复查项目合格者准予注册,可正式取得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籍。对思想品德复查存有疑问者须待院招生办公室研究给出处理意见后决定是否注册。对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四周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后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相关暂缓注册手续(申请助学贷款、申请分期付款、申请学校已立项的助学金等),办妥手续者可以注册。在籍学生无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学分与学习的年限
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制为三年。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三年时限编制学生培养计划,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学生可延长学习年限,凡在3---6年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习、实训、实验、社会实践及毕业设计环节等),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即可毕业。学习时限超出6年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在一个学年结束前四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获准后方可延长。延长学习年限的最小时限单位为学年,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学制仍为三年。 第八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学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我院三年制(高职)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的总学分要求不完全相等,一般在150学分上下。在最长学习年限结束后仍未取得专业总学分要求的学生,不准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条 学生在一个学年内所取得的学分不能少于25学分,否则按本细则第十七条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不管合格与否全部记载在学生成绩册上。考核的具体规定详见本院《教学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学院在籍学生或旁听生,按规定修完该课程的学时,都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由班主任形成书面报告于期末考试前一周送教务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1)缺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2)平时作业无故缺交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3)没有完成该课程规定的实验、实训内容者。 第十二条 学生因事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考核,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署明意见,经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缓考。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考核,须有医院证明方能申请缓考,不能及时申请者,则在考后两天内办完申请手续。没有办理缓考手续的缺考者按旷考论处。缓考原则上与该课程的学期补考同时进行,但缓考的成绩评定按正常考试的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学期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一般在下一学期第三周进行,补考成绩以“及格”与“不及格”二级记分,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重考,直至及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无效”计,并不准参加学期补考,记分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须重修重考,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并以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记载。思想品德鉴定于毕业学期进行,未达标的学生不具备毕业资格。
第四节 学业警告、试读
第十六条 学业警告是一个人性化的教学管理手段,不属于任何性质、任何规格的处分,它对平时放松学习或学习困难、学业晋级面临危险的学生起警示、提醒作用,学业警告由教务处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后6周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学业警告: 1、一学期所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计10学分及以上者; 2、累计修读课程学分低于规定应修学分三分之二者。 第十七条 试读是一个教学管理手段,它是对平时放松学习或学习困难、学业晋级面临危险学生的一个实质性促进措施。试读决定书由教务处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后6周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试读一年。 1、累计两次学业警告后,又达学业警告条件者。 2、学生在一个学年内所取得的学分少于25学分(含25学分),则必须试读一年。 3、对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平时未受到过任何处分,累计不及格课程在26学分以下,班主任和班级学生认为表现较好,可以申请试读一年。申请试读需本人申请、学校批准。 4、试读期限为一学年,试读学生必须与教务处签订“试读协议“。试读学生必须降级学习,并按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5、试读期内再受学业警告或受到纪律处分者,立即终止试读,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院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三年级不予转。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在一个学期结束前四周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四周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应符合上海市户籍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招生录检表、健康证明等,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须经教务处审核有关证明,主管院长批准,方能进入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二年。休学日期计算以申请休学学年开学日为起始日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件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校限定几个专业,学生自行选择其一。 第二十八条 休学发生在学年中,则休学学年的学费不予退还,属于第二十四条者除外。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已考课程中,考核不合格(已补考或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5学分(含25学分)者; 2、试读期间再受学业警告或受到纪律处分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二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须书面申请,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 7、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期限注册者。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核,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对学生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妥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并取得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退学发生在学年中,则退学学年学费不予退还。 4、已退学的学生学籍注销,不得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诸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课程考核不及格未取得规定学分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2、因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未取得规定学分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答辩,答辩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3、因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1年后持工作单位思想品德鉴定为合格的证明书到院申请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换发。 4、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编入2005年修订的《学 生手册》中。 第四十条 本细则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手册中的《学籍管理》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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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细则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利益,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依据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院其他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考勤和请假管理。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学生的考勤和请假的管理可部分参照实行。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和其他活动(以下称学业活动),包括:理论教学课、习题课、辅导课、实验课、实训、实习、班会、毕业设计、社会实践、政治学习、军训、集体活动、自修课(有内容安排的)等。学院对其实施考勤管理。 第二条 学生考勤记录按自然班进行,考勤记录可由班级学生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完成,班主任是班级考勤记录的责任人,须对考勤记录负责。考勤记录须每周累计汇总,于次周周一中午在班级公示,次周周三中午上报学生处和教务处,作为执行学校其它管理制度的依据。 第三条 学生因身体不适不能参加学业活动需办理病假手续。请病假原则上要提供医院就诊证明或校卫生所开具的病假单,病假当天须与班主任电话联系,证明或病假单务必在假期结束后一天内送交班主任。对于没去医院就诊或没有病假单的学生请病假,班主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假,可以先与学生家长联系,然后准假。 第四条 学生因事不能参加学业活动需办理事假手续。请事假要事前向班主任提交请假单,请假单上要写名请假事由、请假期限、本人签名、请假期间联系电话。请假超过3天者还需加上家长签名及家长的联系电话。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需先电话联系,假期结束后一天内补假条。 第五条 对于学生因事请假,班主任一定要从严掌握,非紧要事由原则上不予准假。学生连续事假2天之内(含2天),由班主任批准;学生连续事假3天---5天(含5天),由学生处批准;学生连续事假超过5天,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学生因学校工作需要不能参加学业活动需办理公假手续。公假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用书面报告形式报学生处,如公假假期连续3天以上,需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公假学生作出勤考勤。 第七条 凡没有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缺勤者、或者是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者,一律作旷课考勤。 第八条 凡在课表规定(或由班主任、任课老师临时通知)连续上课时限内,学生晚到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作迟到一次考勤;学生早走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作早退一次考勤。学生在连续上课时限内晚到或早走在15分钟以上按旷课考勤。 第九条 一周内出现3次迟到或早退作旷课1节考勤;累计迟到或早退满5次作旷课1节考勤。 第十条 凡在某门课程的上课时限内缺勤(包括病假、事假、旷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禁考通知由教务处发出。具体见《教学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第十一条 凡在一学期中缺勤(包括病假、事假、旷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学校予以休学一年。休学通知由教务处发出。具体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十二条 凡连续二周不参加学业活动且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学生,学校予以退学处理,退学决定由院务会作出,具体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十三条 凡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周以上、累计旷课20课时以上均要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决定由院务会作出。具体见《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 负责学生考勤的班主任、学生干部、任课教师须按学校的要求作好考勤记录及汇总,每周及时在班级公示,做到周周清,无纠葛。班主任还要与缺勤及旷课学生及其家长保持联系,经常性地提醒学生,防范因缺勤、旷课而造成的后果。 第十五条 学生对班级考勤工作不满,可以与班主任交心,班主任必须向学生解释学校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解决学生对施行考勤制度的疑惑,若确实是记录有误差,应维护学生利益,及时更正。更正需符合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考勤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班主任的责任由学生处追究;学生干部的责任由班主任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由教务处追究。 第十七条 学生应支持和理解参与考勤工作的学生干部,不能对其有讽刺、侮辱、打击、报复行为。对于干扰、破坏考勤工作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班级批评教育、全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可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编入2005年修订的《学生手册》中。 第十九条 本细则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手册中的《学生请假制度》、《请病假制度》废止。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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